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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林业部门就《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的修订稿征询意见

  ——水雉(2020.5.28摄于青浦金泽一处人工湿地)


  据《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询意见稿),“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涉及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种以上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涉及非国家或者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种以下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



    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http://lhsr.sh.gov.cn/sites/ShanghaiGreen/dyn/ViewCon.ashx?ctgId=36ce0624-66b4-470c-9f7b-22682eaec705&infId=8778091f-7ccf-4c2c-93fb-d9c2b5c4d946

  为了加强本市野生动物保护及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生态安全,构建上海生态之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上海市胶州路768号410室,邮编:2000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zfjc2019@126.com。

  二、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6月18日

    附:

  附件1: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2:《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附件3:关于《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4:《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

  附件5:征求意见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关于《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制定并发布了《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沪绿容〔2017〕8号),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新冠”疫情发生后,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提出了具体规定,从严打击相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5月14日废止《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相应组织开展《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现行《裁量基准》中涉及《办法》的内容共9条,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二、起草过程

  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我局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意见征求函等形式征求市、区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野保执法机构和专家对于修订相关条款意见,结合《裁量基准》实施5年来的处罚情况,起草《裁量基准》修订稿并形成评估报告。

    三、主要内容

  1.《裁量基准》修订稿删除了涉及《办法》的9个行政处罚事项。

  2.《裁量基准》修订稿保留了原《裁量基准》19项行政处罚事项包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

  3.《裁量基准》修订稿具体修改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第2项、第3项的处罚适用情形。(第2项的适用情形改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阱20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或者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二只;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5次以上或使用猎套300个以上、陷阱10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5次以上的或者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1次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达一只;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5次以下或使用猎套300个以下、陷阱100个以下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5次以下的”第3项适用情形改为“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2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个以上、陷阱3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次以上的”“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一只以上;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等禁用工具1次或使用猎套50个以上、陷阱10个以上的或者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次的”“非法猎捕、杀害本市重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下;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猎套50个以下、陷阱10个以下的”。)

  4.《裁量基准》修订稿具体修改了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第1项、第2项、第3项的处罚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第1项中改为对“非法捕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或者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上的;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杀的”按照“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六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对“非法捕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只以下的;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以外的工具、方法捕杀的”按照“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六倍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第2项中改为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上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五只以下的;或者没有猎获物但使用猎套30个以下、陷阱5个以下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第3项中改为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上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罚,对“猎捕本市重点保护、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三只以下的”按照“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5.《裁量基准》修订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增加1项对未经许可、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对“未经许可、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上的”“未经许可、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两种以下的”2种情形分别按照“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超越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幅度处罚。)

  6.将适用情形中“三有野生动物”统一修改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将“省级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统一修改为“本市重点保护”;将“两”统一修改为“二”。


    关于《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制订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要求,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设工作方案》,要求以“合法性、适当性、可操作性”为细化处罚裁量原则,明确了梳理处罚依据、细化裁量基准、健全相关制度和公布实施等四项主要任务。2014年4月24日,我局制定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试行)》(沪绿容〔2014〕127号)。

  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林〔2015〕75号)将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因相应制定依据在执行期间有所修正,2020年4月,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执法稽查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修正并公布),并依据《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委办发〔2019〕96号)对即将到期的《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完善。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形成《上海市崇明东滩鸟类自然保护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稿。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设施设备管理和人类活动管理领域的5项行政处罚事项包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幅度及其他重要备注事项。

  1.明确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包括移动或毁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界碑等标志警示设施,按照毁坏程度价值区分两种适用情形(毁坏程度在400元价值以下的或者设施2处以下的,毁坏程度在400元价值以上的或者设施2处以上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2.明确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包括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按照是否进入保护区核心区、是否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是否对资源造成破坏区分四种适用情形(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对资源造成破坏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3.明确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涉及的野生动物保护等级区分四种适用情形,具体包括未涉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涉及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四种适用情形,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4.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具体包括明确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采石、挖沙等活动,按照对自然保护区破坏是否在核心区、以及经鉴定的保护区受损程度区分五种适用情形(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100元以下,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在50元以下的;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100至1000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测算在50至500元之间的;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至10000元之间者,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至5000元之间的;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10000至40000元之间,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5000至20000元之间的;对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40000元以上,或者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造成破坏、受损失程度经鉴定在20000元以上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5.明确擅自携带猎捕、捕捞工具进入保护区,擅自采拾野生动物、占用保护区区域堆物,擅自操控无人航空器具、系留滞空物进入保护区低空区域,或者从事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按照未经批准进入是否在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相应区域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以及是否对资源造成破坏四种适用情形(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未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非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并对资源造成破坏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违反保护区管理制度,且有上述行为的,并对资源造成破坏的),并根据处罚依据合理细化确定不同处罚幅度等内容。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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